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1890号
申请人:深圳市众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5号友邻公寓A1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46872W。
法定代表人:谭三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丽,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银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裙楼818-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8036R。
法定代表人:黄冲帆。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众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银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众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银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532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众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ASHZ001Z0120Q000938P《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深圳市众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655320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已依法保全。2020年6月3日,申请人深圳市众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银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众安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银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55320元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小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钟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