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德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5123号 原告:日照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张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49064795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2层0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D91YF5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百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丰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经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天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