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907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华星2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第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作出冻结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并依法查封了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27街坊37/11**地(丘)面积12,156.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南XXXXXXXXXX)及***27街坊37/13丘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南XXXXXXXXXX,宗地(丘)面积81,599.79平方米〕。查封中,被保全人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提出,***27街坊37/13丘计81,599.79平方米的地块已被***人民政府给予土地减量处理,并认为如最终原告胜诉,***27街坊37/11丘计12,156.13平方米土地可行也足以安装电力扩容设施设备,故请求解除对***27街坊37/13丘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27街坊37/13**地(丘)面积81,599.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南XXXX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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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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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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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唐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