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

某某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9075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人民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华星22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第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作出冻结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并依法查封了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27街坊37/11**地(丘)面积12,156.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南XXXXXXXXXX)及***27街坊37/13丘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南XXXXXXXXXX,宗地(丘)面积81,599.79平方米〕。查封中,被保全人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提出,***27街坊37/13丘计81,599.79平方米的地块已被***人民政府给予土地减量处理,并认为如最终原告胜诉,***27街坊37/11丘计12,156.13平方米土地可行也足以安装电力扩容设施设备,故请求解除对***27街坊37/13丘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27街坊37/13**地(丘)面积81,599.7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南XXXXXX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