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

上某某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9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兴北路95弄2幢4号102室。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琎,上海赫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同路1355号1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6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旖,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以下简称***心)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建公司)、原审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浦东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9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浦建公司赔偿***心财产损失781,351元(死亡观赏鱼价值718,901元,临时购置发电机损失2,450元,聘请律师费6万元)。事实和理由:1.断电事故由浦建公司施工不当造成,其应承担赔偿责任。2.***心作为断电事故的受害者,在断电事故发生后,已竭尽所能挽回损失,并没有扩大损失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此次断电具有突发性,***心启动发电机需要时间,在已自备发电机的情况下,又自行采购一台发电机加大力度挽救。3.本案所涉损害后果还应包括自购发电机及聘请律师的费用。 浦建公司辩称:不同意***心的上诉请求。1.***心作为专业养殖观赏鱼并出售的养殖专业户,***赏鱼养殖需要氧气和保持温度,应对用电量提前深入了解,并对断电事故采取应急措施。2.本案案发时,仅有一路电断电,***心未进行合理自救,其自备发电机工作不力,无法应对突发情况,直接导致鱼类死亡,***心应当对养殖鱼类死亡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3.***心主张的发电机购置费及律师费均无法律依据。 浦东供电公司述称:1.浦东供电公司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2.根据用户报修电话,事故发生时,该室照明仍然正常,电力供应未完全中断。***心可通过临时接电的方式从他处获得部分电力,其自救能力未完全丧失。3.***心自购的发电机没有发挥作用。 ***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浦建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187,450元(包括死亡的观赏鱼损失1,085,000元、虽存活但是健康受损的观赏鱼损失3万元、临时购置发电机2,45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聘请律师费6万元);2.判令浦东供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心系于2012年1月29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幢XX号XX室,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农业观光旅游、观赏鱼养殖等。 2020年5月13日下午5时左右,浦建公司在地铁18号线航头站9号出入口施工过程中,因该出入口范围内一根由800KVA临时箱变引出至400KVA临时箱变内部电缆进行接长移位,接头处自燃造成外网跳闸断电,经电力公司检修后于次日5月14日12时左右将该线路维修完毕,完成外网合闸恢复供电,期间造成包括***心住所地在内的局部区域断电,致使***心养殖的观赏鱼大量死亡。 一审审理中,经***心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对死亡的观赏鱼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20年12月21日,评估人员对委评标的物进行现场查勘,并于2021年2月5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载明委托标的物包括四大金刚9,122条、虎纹、豹点2,400条、赤瞳黄金1,950条、**390条、其他各类小规格观赏鱼3,323条,结论明确上述委托标的物中,四大金刚计319,270元,虎纹、豹点计122,400元,赤瞳黄金计198,900元,**计21,840元,其他各类小规格观赏鱼计56,491元,合计718,901元(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5月13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权赔偿诉讼,应对损害后果、侵权人有无存有过错行为而致损害后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等事实作出认定并据以确定责任的分担。纵观本案断电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断电所致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损害后果确实存在,***心、浦建公司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浦东供电公司在本案系争的断电故障中不存在过错,理由如下:一、关于损害的后果。断电事故发生以后,***心曾就观赏鱼死亡损失向浦建公司提出交涉,浦建公司也上门查看过,虽然双方未对死鱼的数量、品类进行确认,但结合评估报告确认和一审法院现场查勘,可以确认断电造成***心在现场养殖的大量观赏鱼死亡的事实。断电事故发生于2020年5月,浦建公司也早已知晓损害的发生,从未提出数量确认、评估,故不能苛求***心一直闲置养鱼设施或进行公证等证据保全工作,鉴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观赏鱼数量、品种可信且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关于具体的损失金额。***心诉请的几项损失中,除了死亡的观赏鱼价值718,901元通过评估报告可以认定,***心主张观赏鱼健康受损的损失并无事实依据,***心自行购置发电机的成本是***心养殖观赏鱼应支出成本,难以归咎于浦建公司不当施工行为,***心诉请的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均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浦建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的过错。因本次断电事故系浦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当操作造成,其过错毋庸置疑,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审理查明,浦东供电公司于断电发生后即派员排查、抢修、分批送电,其并未存在故意拖延行为,***心主张浦东供电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有延误抢修时间、抢修不力的行为,但未能予以举证证明,故浦东供电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心的过错。养殖观赏鱼需要提供氧气、保证温度,***心在涉案的102室房屋内大量、密集养殖观赏鱼,需要对用电量进行提前、深入了解,而其作为专业养殖户,对于需要提前应对断电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也应该是知晓的,实际上***心也自述已自备一台发电机用于应对断电的情况,断电当天又采购安装一台发电机,但还是不能满足发电要求、造成鱼类死亡。显然,***心对应急情况准备不足和自备的发电机工作不力等***心自身因素扩大了损害的后果。故一审法院认为***心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电缆线故障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在此过程中,既有***心自身的冒险经营行为,也有浦建公司的不当施工行为。***心自身应从中吸取教训,浦建公司作为国有企业,面对***心的巨额经济损失,也应该多从自身找原因,多从自身的管理上找原因,**于担当责任。对于***心的经济赔偿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心的损失产生,最主要的不在于断电,而在于断电之后如何想办法尽量保持连续供电以及***心自备的一台发电机在关键时候未起到应有作用,故酌情由***心自己承担损失的70%,浦建公司承担30%,即215,670.30元。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浦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心赔偿款215,670.30元;驳回***心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487元,减半收取7,743.50元,鉴定费29,700元,合计37,443.50元,由***心、浦建公司各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心向本院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欲证明***心已支付律师费6万元。 浦建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浦建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心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浦建公司就涉案断电事故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因浦建公司在电缆移位过程中造成外网断电,***心养殖的观赏鱼类大量死亡。浦建公司在断电事故发生后曾至现场查看,一审法院亦进行了勘查。一审中,经评估机构评估,死亡的观赏鱼价值为718,901元。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死亡鱼类的价值系***心因断电事故产生的损失,并无不当。***心自行购置的发电机,在电网恢复供电后,仍具有长期使用价值,不能作为***心的损失向浦建公司主张。***心主张涉案律师费应由浦建公司赔偿,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范围,予以支持。而要确定浦建公司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则需对浦建公司与***心之间的过错大小作出认定,并对因断电事故造成的损失部分与因***心挽救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进行区分。涉案断电事故系由浦建公司施工不当造成,浦建公司存在过错。***心在断电后,立即使用自备发电机,力求恢复对相应设备的供电,并紧急额外购置发电机,以保持电力的持续供给。对于养殖户而言,突发断电事故与预先通知后发生的停电,其所能采取的措施并不完全相同。突发断电时,不应苛求***心对于观赏鱼类所需温度、氧气含量的保持能够做到与预先通知停电时一致,更不应将后者能够采取的措施作为突发断电时的参照。浦建公司二审陈述涉案场所仅有一路电断电,***心未进行合理自救。但在案证据显示,断电事故发生于2020年5月13日下午5时,在浦东供电公司第一阶段修复后,仍存在居民诉求工单,怀疑存在其他故障点,浦东供电公司遂再次进行故障排查,直至5月14日12时全部恢复供电。根据涉案场所的报修记录,具体通话时间虽无显示,但在客服指出:“我今天看到航头镇今天有大面积停电,您这边还没有来电是吗”后,用户回答:“来是来电了,但是你停电我这个出租房缺一路电……只有照明,没有热水器或者插座”。仅凭上述报修对话,不能证明涉案场所在断电事故发生后,仅有一路电发生断电。且线路切换亦非不具备电力操作知识的普通人能够在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情况下自行完成。一审法院认为***心的损失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心未能尽量保持持续供电,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浦建公司不当施工造成突发断电,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心的自备发电机未能起到及时恢复持续供电的作用亦对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责任。本院酌定浦建公司应就损失的70%承担责任,其应向***心赔偿损失503,230.70元。 综上所述,***心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6959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上***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赔偿款503,230.70元; 三、驳回上诉人上***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其余一审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87元,减半收取7,743.50元,鉴定费29,700元,合计37,443.50元,由上诉人上***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负担11,233.0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210.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3元,由上诉人上***农家乐观光休闲中心负担3,483.9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29.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亻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