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

某某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5民初62997号 原告:**,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丈夫),住同原告。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6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补收原告的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共计人民币31,1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有一套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德平路房屋)一直在出租,电费都是单独由租客缴纳。2021年4月15日,被告查电表发现有窃电行为,进行现场停电,并开出罚单取走电表,要求原告在五个工作日内接受处罚。由于该房屋现有人租借,为了不影响租客的正常生活,原告于当日下午至被告处垫缴了违章罚金31,106元。在垫缴了罚金后,原告才得知窃电时间是2015年1月3日。由于窃电行为发生在租赁期间,系当时的租客所为,与原告无关,原告多次找供电所和派出所解决此事,都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查清实际窃电行为人的情况下对原告实施的违章用电处罚行为应予撤销,被告应某原告垫缴的违章罚金31,106元。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作为房屋产权人,是与被告达成供电合同的相对人,原告窃电事实明确,被告向原告主张违章使用的电费合理。原告在支付违约金后可以另行向租客主张权利。原告作为房屋出租人,在享受房屋出租收益的同时,应当对自己所有的房屋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的规定: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被告按照涉案地址电表开盖时间结算窃电量并向原告补收电费及违约金的行为依法合规,并无不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德平路房屋产权人之一。2013年6月5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德平路房屋租赁给案外人**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信(若有)、有线电视由案外人**承担。 2021年4月15日,被告在查验时发现德平路房屋的电能表2015年1月3日存在开盖记录,开盖时长为3分11秒,该电能表内部存在以内U形式跨接的事实。同日,被告开具违章用电(违约、窃电)现场检验单并告知对涉案电表采取停电措施。同日,原告至被告处缴纳了补收电费7,776.50元,违约使用电费23,329.50元,共计31,106元。原告同时向被告出具了《违章用电(窃电、违约)处理承诺书》,承诺不再发生违章用电(窃电、违约)行为,如再次发生类似事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本院认为,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原告作为房屋产权人之一,与被告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原告作为用户,对其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即涉案电表)负有保护其功能完整、准确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涉案电表存在窃电行为时,应首先由原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涉案电表存在窃电行为,被告依照相关规定向原告征收了补收电费7,776.50元,违约使用电费23,329.50元,共计31,106元并无不当。原告在承担补收电费、违约使用电费后,可向实际窃电人主张权利。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第六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计28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