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322号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18号环球广场B-103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6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