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4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63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85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表示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852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 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