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26民初2608号
原告:叶城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城县城中市场A区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告:吴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叶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出生,现住:叶城县,系吴某某嫂子。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叶城县。
原告叶城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刘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叶城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城县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