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神韵品牌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01民初6783号
原告(反诉被告):神韵品牌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JORDANANDREWCAMPBEL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兴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彦华,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神韵品牌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韵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神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耕辰,德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彦华、张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韵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请求:1、德勤公司赔偿因准备缔约造成的损失1,053,400元;2、德勤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053,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德勤公司支付维权合理费用40,0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神韵公司经营的“VERVE”品牌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品牌营销,拥有一支具有丰富中国及亚洲经验的高素质团队。2016年7月18日,德勤公司以邮件形式向神韵公司发出要约,关于其欲于2017年9月25-27日举办活动,邀请神韵公司为该活动整体筹划。神韵公司随后以邮件与其沟通并确认了相关活动细节并正式开展相关工作。鉴于德勤公司本身知名度,神韵公司仍在项目的准备时间较短、工作量较大、未签订正式合同情况下,先行花费大量成本专门雇佣工作人员,以求更好完成工作。为全力完成德勤公司委托项目,神韵公司拒绝了所有客户要求,经过与德勤公司沟通,多次修改设计稿,形成最终方案。
2017年6月,德勤公司突然告知,不满意所提供的方案,决定不与神韵公司继续合作,并不予反馈任何修改意见。2017年9月,双方曾就争议试图通过香港机构进行调解,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德勤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
被告德勤公司就本诉发表答辩意见称:德勤公司未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行为,不应承担所谓缔约过失责任。1、德勤公司所要筹办的百年招待会,邀请多家商品执行商报价,因双方对报价未达成一致,故于2017年6月27日终止了与神韵公司的合作。2017年3月邀请商家报价时,德勤公司明确提出预算在2,000,000元左右。神韵公司2017年4月提交报价的金额为2,500,000元左右时,德勤公司告知其超出预算,神韵公司回复有可选项,价格有调低的空间。因神韵公司设计方案有舞台顶棚的亮点,故与其沟通愿进一步磋商。2017年6月,神韵公司提供更新报价,达4,000,000元,背离双方磋商价格基础,且之前承诺舞台顶棚亮点无法呈现。双方在细节沟通过程中,发现神韵公司无法及时反馈询问,有夸大业务能力、不专业的情况,且其引入了第三方团队,大部分工作无法独立完成,系外包给第三方工作的。直至双方决定停止合作,德勤公司仍未得知第三方公司的资质。上述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合作,故未签订合同;2、双方就涉案项目的沟通属于订立合同中的必须磋商范围,因无法达成一致遂终止合作,活动如期举行,与其他公司签署合同在后,故不存在恶意措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3、基于上述两项,德勤公司不存在缔约过失,故神韵公司亦无所谓无信赖利益损失。且其在报价阶段无实质性工作,其索赔金额的变化也表明其所谓损失无事实和依据,相关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均存在问题。
德勤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神韵公司赔偿损失21,100元。事实与理由除本诉部分抗辩意见外,还包括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神韵公司提出极高索赔费用,导致双方未调解成功。费用组成包括:调解员机票费4,722港元、调解费20,000港元、调解员住宿费1,227.8元,合计以21,100元主张。
神韵公司发表本诉补充意见及反诉答辩意见:1、神韵公司信赖利益基于德勤公司邮件告知,将其作为固定供应商,遂又单方提出不予合作;2、德勤公司从未告知活动预算控制在2,000,000元,神韵公司之后更新报价的原因在于德勤公司在之前的报价方案基础上增添了近一倍的工作内容;3、就第三方合作问题,神韵公司曾明确告知,德勤公司亦曾参与接触并从未禁止其参与合作;4、调解费用的承担是经双方协商后,德勤公司同意的。调解员的差旅费用在有票据的情况下,愿意承担一半。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以下事实:
一、双方就报价沟通邮件往来
2017年3月6日,德勤公司向神韵公司发送邮件称,计划于9月底举办标志性活动,附件供应商雇用概要。
2017年4月12日,神韵公司发送初始报价,附件显示报价金额为2,589,807元。包含:物料制作和装饰、影音软件及硬件、创意指导、项目管理、制作费。邮件内容称“如果您希望涵盖所有的关键领域,预算在您的预算范围左右。德勤公司回复称,“看了一下报价发现有些超出预算”。神韵公司随即回复“预算包括了所有主要的关键功能,以及纳入了一些好的附加项目。所以预算是可以调整的,取决于您选择哪种额外的关键功能。”
2017年4月18日,德勤公司发送邮件至神韵公司,表示“您被选为我们本次活动的产品供应商”,希望启动面对面的会议。
2017年4月24日,神韵公司发送邮件致德勤公司,对双方商谈的方案予以总结,并列明需进一步沟通的内容。4月26日,神韵公司对原有方案做更改并发送邮件致德勤公司。
2017年5月2日,神韵公司向德勤公司提供新的工作报告,要求告知口号、LED墙的搭建数量问题。
2017年5月4日,德勤公司催促神韵公司提供修改后的方案,邀请其参加酒店场地考察。当日,神韵公司回复修改方案并提示重点,表示无法参与酒店考察。
2017年5月17日,德勤公司表示“希望在5月23日前收到你们的计划书”,同时就主题标语、舞台设计、修改报价等10个方面内容提出细节性要求。神韵公司回复,将在5月23日前提供最新的建议或解决方法。
2017年6月2日,神韵公司向德勤公司发送“会议纪要”,准备将团队扩大。随后神韵公司又提供时间表。
2017年6月5日,德勤公司要求神韵公司提供“包含所有制作项目的详细行动计划。”神韵公司回复表示将提供详细行动计划、公司资质、合同草案、费用估算等。
2017年6月6日,神韵公司提供协议与条款,确定在6月14日提供改好的方案,6月16日提供详细报价,定金要求写成3,000,000元的35%,从最终报价里抵扣。
2017年6月9日,德勤公司发送邮件,提供必须项目清单供神韵公司参考。
2017年6月15日,神韵公司提出签订合同事宜并发送空白合作协议书,德勤公司回复要求发送报价单。
经德勤公司催促,2017年6月19日,神韵公司回复邮件,附件含报价单,报价金额4,006,085元(含税)。德勤公司回复,表示表格复杂,要求删除“3889K以外的项目”。
2017年6月26日,德勤公司通知致神韵公司,表示希望立即停止与项目相关的一切工作。德勤公司积极促进项目进展,催促可行性方案、报价及合同。但项目无实质性进展和交付成果,主画面设计及应用。提案停留在创意阶段,不具备充分的可执行性,德勤公司面对时间压力和质量风险。第一,项目概念、标示系德勤公司提供,但神韵公司未有被认可的设计方案及更新,无法运用到布置设计、信函、网站;第二,神韵公司设计理念未能将整个酒店包装成德勤专场;第三,神韵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重要环节工作,舞台设计方案无法实现,且至6月20日才告知,严重影响项目进展。会场主体设计方案仍停留在创意阶段,无法落地执行;第四,价格虚高不合理,某些项目无改动情况下,价格无故提高,要求德勤公司为工程质量、安全等负责、投保,且要收取管理费及制作费,重复计算,无法接受。报价无合理且充分的文件支持。
2017年6月27日,神韵公司就中止合作事项回复称:项目合作前期存在理解上的偏差,解释如下:积极提供不同的高科技互动咨询和提供最合适、性价比高的方案备参考。从视觉、包装、搭建日期、价格、文件支持、项目服务等方面予以说明。舞台结构正在修改及调整。关于价格,一直认为200万是包含搭建硬建设施、物料制作与灯光舞美等,不包含软件设施(比如视频制作、软件开发等),将在控制成本基础上在本周内更新方案。对此,德勤公司仍回复将不再合作。
二、神韵公司主张赔偿损失部分提供证据情况
2017年8月17日,神韵公司委托律师向德勤公司发送律师函,主张其违反诚信原则,终止合作,要求补偿损失600,000元。
本案中,神韵公司就诉请主张的损失提供如下证据:
1、第三方服务支付证据。
(1)要求支付给曾越的费用单据65,000元,银行支付凭证仅显示40,000元,内容:为德勤演示与报价德勤100周年大会项目计划与管理。(2)要求支付给LIMHUEYLING的费用单据8,000元,有银行支付凭证,内容为编纂德勤建议书。(3)要求支付给灵迈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费用单据合计36,000元,有相关银行支付凭证,内容:3D渲染+2D图形设计。(4)要求支付给上海涂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费用单据80,000元,无支付凭证,内容为德勤多媒体方案咨询创意费。(5)要求支付给派维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费用单据85,000元,尚未支付,内容为活动服务与项目开发费。(6)要求支付给牛呁的费用单据12,000元,无支付凭证,内容为项目创意支持。(7)要求支付给派维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费用单据40,000元,无支付凭证,内容为工作人员管理费。(8)要求支付给派维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费用单据80,000元,无支付凭证,内容为3D渲染及2D图形设计布局、客户服务费。(9)要求支付给律师参与和解等的费用单据101,000元,未实际支付。
上述费用单据形式为“invoice”,非国内正式发票,均无对应合同,且无法与神韵公司提供的诉请费用组成成本明细表完全对应。
另神韵公司提供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显示委托代理费用为10,000元。律师费发票两张,金额为20,000元。
2、神韵公司支付员工工资证据情况。
神韵公司提供其员工劳动合同及部分雇员离职函、员工工时记录及银行支付明细(自2017年2月-2017年12月),金额未统计。
依据神韵公司提供的诉请费用组成成本明细,其支付员工的费用系依据工时计算劳务费,未提供计算标准的依据,员工劳务费合计主张405,400元,无法对应银行支付明细。
另神韵公司主张因德勤公司取消合作,需减少员工16名,每人需赔偿10,000元,合计160,000元,未有支付依据。
三、其他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
神韵公司提供设计图片,表示系为项目制作的PPT文件。
德勤公司提供其最终合作方北京富叶丰凯市场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叶公司)于2017年4月3日提交的活动成本预估,项目总价2,406,661.03元。德勤公司通知神韵公司终止合同磋商后,遂于2017年8月28日签署了与富叶公司的《2017年德勤全国合伙人大会及德勤中国世纪之夜合作协议书》,约定活动费用2,414,979.19元,已实际支付并开具发票。
神韵公司就两次报价的差别以表格形式列举,表明价格的大幅上涨系因德勤公司增加了很多项目及要求。
德勤公司提供“德勤中国世纪之夜”活动相关照片及报道,表明活动最终如期举行。
神韵公司、德勤公司曾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但就双方纠纷未能达成协议,德勤公司确认并实际承担调解费用港币20,000元。另德勤公司提供调解员机票费、住宿费发票,分别港币4,722元、1,227.8元,证明该费用由其实际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神韵公司与德勤公司本、反诉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就涉案项目,德勤公司对其未与神韵公司签署正式合同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神韵公司主张德勤公司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其存在信赖利益损失。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德勤具有签订合同、举办活动的真实目的,系争项目进展过程符合该类商事交易活动的正常流程。现有证据显示,系争项目由德勤公司主办,同时邀请部分策划公司提供方案及报价,神韵公司亦作为参与报价方之一。该项目活动的最终承办者富叶公司与神韵公司在同个时间段期间进行了报价,其与德勤公司签署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8-9月,显然晚于德勤公司通知神韵公司终止合作的时间节点。德勤公司还就项目的最终如期举行提供了证据。综上可见,德勤公司从与神韵公司沟通时,系具有举办活动的真实目的,亦遵照正常流程,公开项目并要求提供方案及报价,即发出法律意义上的邀约邀请,意图从中选择合适方案及报价的供应商;
第二,确认神韵公司为供应商的邮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最终订立,双方仍需就项目展开进一步磋商直至方案及价格等关键因素最终确认并达成一致方能满足合同签署条件。具体来说,虽然2017年4月18日德勤公司通知神韵公司“您被选为我们本次活动的产品供应商”,但该份邮件发出时双方对于最终的策划方案具体内容及价格并未协商一致,即项目具体执行计划、价格等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双方此后仍需就项目策划内容、细节、价格等展开进一步磋商,直至神韵公司最终方案及价格符合德勤公司期待,且能够得到执行,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方能签订正式合同;
第三,符合市场规律和交易习惯的正常磋商,造成合同的无法签署,不能认定为违背诚信原则。从双方后续沟通情况看,德勤公司仍就项目方案与神韵公司及时进行沟通,包括邀请参加酒店场地考察,要求提供计划书、就方案提出细节性修改要求等,均属于正常磋商范围。神韵公司提出舞台设计方案无法实现及第二次报价后,德勤公司遂提出终止合作。对此,神韵公司主张,报价提高及主舞台无法完成分别系德勤公司要求增加及场地客观原因造成,故无法签订合同非因自身过错造成。本院认为,在双方未就项目方案内容、流程、价格等最终确认前,双方均有权采取合理方式沟通协商。作为主办者,德勤公司有权就项目提出要求,使得整个策划方案满足举办活动的目的。且作为最终费用的承担者,德勤公司对其不能接受的价格及方案有权及时通知神韵公司终止合作,避免影响活动如期正常举办。其行为符合商事主体的正常交易习惯及市场规律,并不违反诚信原则。
基于上述几项分析,神韵公司本诉部分主张德勤公司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神韵公司主张的相关损失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首先,就支出费用的证据而言,第三方服务支付费用的证据均非国内正式发票,且大部分未实际支付,亦无法与神韵公司提供诉请费用组成成本明细表完全对应。神韵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部分,未有合理计算依据,且缺少赔偿金支付凭证。其次,神韵公司就涉案项目仍在报价及提供方案阶段,并未进入实际执行。整个磋商过程中所提供的成果性材料包括:两套报价及框架方案,一份PPT,除此之外并无方案中提及的包括视频文件等在内的其他资料。故神韵公司所主张近百万的费用支出,其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最后,即使神韵公司在提供报价过程中有部分费用支出,如员工开支、邀请第三方参与报价等,应属于为获得涉案项目,间接为将来可能与德勤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所进行的必要支出,该支出应视为市场主体投资交易的必要成本付出及所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而非基于信赖合同能够签订所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另,神韵公司主张赔偿因本案诉讼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双方并无合同依据,且并非必要性支出。综上,对于神韵公司提出的第一、二项诉请,于法于理,均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项诉请,神韵公司无证据提供,为预估维权费用,本院亦予以驳回。
就德勤公司反诉主张部分,其中20,000元港币为双方调解过程中德勤公司同意支付的调解费用,该费用的承担系德勤公司在明知无法达成调解方案情况下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项反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调解员的住宿费及交通费,神韵公司明确在票据真实情况下同意承担一半。根据德勤公司提供的发票及费用已经发生的客观情况,可以认定住宿费1,227.8元、交通费港币4,722元(折合人民币3,795.54元,德勤公司主张按提起反诉时的汇率0.8038折算),合计5,023.34元,神韵公司应负担2,511.67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神韵品牌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2,511.67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神韵品牌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全部本诉诉请;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640元,由原告神韵品牌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49元由反诉被告神韵品牌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44.26元由反诉原告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澜
审 判 员  王丹丹
人民陪审员  亓文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