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376号
申请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3215193W。
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御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35号永昌国际大厦C号楼10层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JF4Y3E。
法定代表人:张超。
申请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御宇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宇公司)价值36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久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御宇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6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御宇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久立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