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11民初1738号
原告:安徽御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义乌商贸城风情街10栋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青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中恒大厦3层14号。
法定代表人:丁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贺义,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御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青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御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御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御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安徽御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思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露露
附:本案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