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灿建设有限公司

刘某、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1民初3047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