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1民初3047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