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财保316号
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3338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法定代表人: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鑫达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RKF911,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长泰国际社区773-2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5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鑫达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鑫达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