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45号
申请人:无锡航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MQNA9D,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朴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3338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法定代表人:臧志成。
申请人无锡航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航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