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4946号之二
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3338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庙塘桥。
法定代表人:臧志成,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沭县古泉春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40212308E,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禚宝同,临沭县古泉春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沭县古泉春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申请,要求继续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临沭县古泉春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临沭县古泉春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吴 超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