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36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601号**花园7号楼308A、308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CHBBPO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延川路6号1号楼3**5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8141436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汇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82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