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8141436XG。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1号。
法定代表人:隋进兵;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816385Q。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北京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郑文;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81民初9203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以下情况:1、无证券、有工商登记;2、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022年1月26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5月15日进行线上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无土地,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郑文高消费。
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也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玉涛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郑培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