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01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烟青路633号玺公馆11层文鼎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8141436XG。
法定代表人隋进兵,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863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对外投资、保险信息、证券信息、社保信息、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118639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