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9613号
原告:青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01号。
法定代表人:隋进兵,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16号907。
法定代表人:朱宏年,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兆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