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3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5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即墨市。
被执行人青岛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楼山支路6号239。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凌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审结,该案青李劳人仲字【2016】第52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因本案在裁决阶段,申请人的父亲***是其委托代理人,调解约定案款打到***账户,并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已将11000元打到约定的账户,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李劳人仲字【2016】第52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矫仪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