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硕港建设有限公司

灌南县永喜钢管租赁服务部、江苏硕港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724民初2435号 原告:灌南县永喜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孟兴庄镇倪场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24MA212PT3X2。 负责人:***,男,1989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硕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西官庄村李官庄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Y18UG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 第三人:***,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灌南县永喜钢管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喜钢管服务部)与被告江苏硕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硕港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喜钢管服务部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硕港公司、***、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因审理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喜钢管服务部负责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硕港公司、***、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喜钢管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硕港公司支付原告租赁费用63,120.29元、违约金18,955.9元,合计82,076.19元,并承担延期偿还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江苏硕港公司退还原告钢管525米、扣件1434只、扣件螺丝3282套、接管57根、57套管18根、顶丝25根;3、被告***对上述租金费用63120.29、违约金18,955.9元、延期偿还的利息及物件退还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建筑材料租赁业务,2020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材料的租赁费用,同时由被告***对被告江苏硕港公司租赁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江苏硕港公司委托***、第三人从原告处领取建筑材料,自2020年10月26日以来,江苏硕港公司从原告处承租的建筑材料的租赁费用合计93,120.29元(截止至2022年6月15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江苏硕港公司仅支付30,000元,尚欠63,120.29元,同时产生违约金18,955.9元,合计82,076.19元,另被告尚欠原告钢管525米、扣件1434只、扣件螺丝3282套、接管57根、57套管18根、顶丝25根没有退还。另查明,***对江苏硕港公司上述的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且原被告双方约定由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硕港公司、***、第三人***均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与被告江苏硕港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2020年10月26日签订,证明江苏硕港公司租赁原告建筑材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建筑材料的租赁单价,同时约定***对江苏硕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约定江苏硕港公司承担此案纠纷发生的相关诉讼费用。 2、授权委托书2份,说明在租赁过程中江苏硕港公司委托***及第三人领取建筑材料及核对账目,其行为后果由江苏硕港公司承担。 3、结算单1份,2021年6月11日,第三人与原告确定的结算单,证明当时是欠原告租赁费用86,383.83元及尚未退还的租赁材料。 4、银行流水1份,证明江苏硕港公司在租赁过程中,已支付给原告租赁费用3万元。 5、原告制作的结算单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93,120.29元,已付3万元,尚欠63,120.29元,违约金18,955.9元,及上述租赁材料没有返还。 6、律师代理合同1份、发票1张,证明该案律师费用4,800元。 结合以上证据及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6日,甲方(永喜钢管服务部)与乙方(江苏硕港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自愿将钢管、扣件等出租给乙方,供乙方使用。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到甲方所在仓库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租赁物,甲方应履行交付义务。乙方租用的钢管、扣件应根据甲方库房现有规格及数量而定,具体数量以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的租用单为准,并作为租金结算的有效依据,由此产生的运输费与、装卸费用由乙方承担。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指定经办人***320723198701××××代为领取租赁物并负责对帐等和合同有关手续,以上任意经办人单独签字确认的单据都有效(无需提供委托书),甲方乙方经办人交付租赁物视为甲方履行了租赁合同中的交付义务(交付时若乙方发现质量问是可到甲方仓库调换)。若指定经办人不能到场签收或更换经办人时,需出具委托书以及被委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租金按领用之日至归还之日,乙方占有租赁物的时间计算(租赁物租用时间不足天按90天计算租金,租、退当日都计算),具体租价(税前价)如下:钢管每米每天0.013元,扣件每只每天0.09元,顶丝0.03元,接管0.09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租赁物返还时,乙方应按领用的规格、数量将己保养符合出租标准(扣件螺丝不锈死并涂油、钢管无弯曲变形)的租赁物送至甲方仓库,由甲方验收后出具退料单,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用。租赁物如有缺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在付清全部租金的前提下,方可办理赔偿手续),赔偿价格如下:钢管:每米16元,扣件:每只7元,接管10CM每个2.5元,接管20CM每个3.5元,接管30CM每个4.5,接管40CM每个5.5元。扣件螺丝:每套0.6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不租给乙方物资,双倍返还押金。如乙方拖欠租金等费用,按拖欠费用数额每天万分之七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拖欠费用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强行收回租赁物,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第八条约定:保证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与乙方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灌南县人民法院裁决,由此产生的起诉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切与起诉有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该合同落款乙方保证人处有***签字。 原告出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11日建筑周转材料租赁费结算单上载明:截止至2021年6月11日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86,383.83元,尚有钢管525米、扣件1434只、扣件螺丝3282套、接管57根、57套管18根、顶丝25根未退还。该结算单落款处有第三人***签字。原告还出具其制作的结算单1份,上面载明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总租金93,120.29元,已付租金30,000元,还应付租金63,120.29元,违约金18,955.9元。尚欠钢管525米、扣件1434只、扣件螺丝3282套、接管57根、57套管18根、顶丝25根。 另查明,2020年10月16日,被告江苏硕港公司书面委托***、***负责江苏硕港公司在原告处租赁的钢管、扣件等材料签收以及核对账目、结算租金等一切与租赁相关的手续。 再查明,被告江苏硕港公司已支付原告租赁费用3万元。原告支付该案律师费用4,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苏硕港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将钢管、扣件等出租给被告江苏硕港公司,被告江苏硕港公司委托被告***、第三人***代为领取租赁物并负责对账等相关手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租金、返还租赁物,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租赁费结算单和原告制作的结算单等证据,可以证实截止2022年6月15日被告江苏硕港公司应给付原告租金总计为93,120.29元,被告已给付30,000元,尚欠租金63,120.29元,违约金合计为18,955.9元,尚欠钢管525米、扣件1434只、扣件螺丝3282套、接管57根、57套管18根、顶丝25根。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江苏硕港公司给付欠付租金63,120.29元、违约金18,95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江苏硕港公司返还尚欠的钢管525米、扣件1434只、扣件螺丝3282套、接管57根、57套管18根、顶丝25根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为被告江苏硕港公司提供担保,并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与江苏硕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问题,因原、被告已经约定违约金条款,且该违约金数额足以弥补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不能同时主张利息损失及违约金,现被告选择违约金,就不能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现被告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有关增值税发票、委托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缴纳相关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硕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灌南县永喜钢管租赁服务部租金63,120.29元。 二、被告江苏硕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灌南县永喜钢管租赁服务部违约金18,955.9元。 三、被告江苏硕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灌南县永喜钢管租赁服务部钢管525米、扣件1434只、扣件螺丝3282套、接管57根、57套管18根、顶丝25根。 四、被告江苏硕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灌南县永喜钢管租赁服务部律师费4,800元。 五、被告***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六、驳回原告灌南县永喜钢管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被告江苏硕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方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为题材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确席判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 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时,由上诉人从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处领取《上诉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通知书指定的账户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