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浙0213民初4907号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1号楼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42980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隆茂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长河南路5号1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J67L0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茂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隆茂置地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33754.5元;
二、若被告宁波隆茂置地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还应支付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133754.5元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至2025年9月1日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241元,减半收取1620.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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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