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10908号
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宁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99号A2幢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苏宁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