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苏宁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7民初10908号 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 法定代表人:MARINAKRISTINAAGNETALINDHOL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宁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99号A2幢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苏宁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