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4238号
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18号A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450544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7号2020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LYC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鸿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鸿远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款55002.98元;2.鸿远公司向***公司支付利息(以55002.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1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鸿远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鸿远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南沙湾璟壹号项目售楼处开放包装导视物料制作合同文件》,约定由***公司为鸿远公司提供鸿远公司开发的湾璟壹号项目售楼处开放包装导视物料制作安装。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就增加“湾璟壹号项目冲孔板制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公司为湾璟壹号项目制作冲孔板,制作价款为55002.98元。***公司于2021年3月14日完工、交付,于2021年8月4日提交验收、结算材料并催告鸿远公司付款但未果。后***公司提起诉讼,鸿远公司仅就《物料制作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与***公司达成调解并履行,但补充协议项下冲孔板制作价款55002.98元却拖欠至今未付。
鸿远公司辩称:一、有关湾璟壹号项目售楼处开放包装导视物料制作的债权债务已于(2022)粤0115民初7264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双方确认拖欠的合同款为119027.4元。鸿远公司已根据该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二、***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合同依据。所谓就冲孔板制作达成补充协议仅系***公司单方主张,鸿远公司不予认可。***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冲孔板制作签署了书面确认文件,也未举证证明该项目于什么时候发生、什么时候结束、约定是多少价款。三、***公司主张的利息,更是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1日,鸿远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南沙湾璟壹号项目售楼处开放包装导视物料制作合同文件》(以下简称《物料制作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于2021年3月14日交付物料给甲方。合同固定总价为119027.4元。合同履约完成后,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竣工结算。乙方把全部制作的物品送至甲方指定区域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次月底前支付乙方相应金额费用,与此同时乙方开具等额真实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期付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相符且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附件的报价清单记载道路指引牌、单面道旗、花箱、广告牌、项目指示牌、落地道旗等项目的材质、工艺、规格、数量、单价、参考图等。
***公司主张,除《物料制作合同》之外,双方还就湾璟壹号项目的二楼封口、三楼封口的冲孔板制作达成补充协议。
***公司提供“[***]湾璟壹号包装制作沟通(7)”微信群的聊天记录,该微信群中有备注名“何××***”、“××-湾璟壹号设计部”、“谢××-弘阳地产”、“韩××”等人。***公司主张:“何××***”系其员工何××;“××-湾璟壹号设计部”“谢××-弘阳地产”“韩××”分别系***、谢××、韩××,其中***系鸿远公司设计部的成员、韩××系鸿远公司的设计总监、谢××是项目的负责人。该微信群有如下对话:
2021年2月5日,谢:“今天都一起报个价。”何发送《弘阳地产示范区包装物料报价清单》并附言“您看一下,大致是这样。”谢:“好的,麻烦你了。”
2021年2月24日,冯发送《售楼处图纸20201126》并附言“是要这个图是吗?”何:“收到。”
2021年3月4日,韩:“做不了这个可以试试做穿孔铝板,但是口要开的多一点。”谢:“对,就是昨天跟你在项目部二楼聊的,穿孔铝板。”何:“好的。冲孔板是可以做的”……冯:“做那个灯箱和穿孔铝板分别需要几天”……何:“10天左右。”韩:“穿孔铝板可以安装在栏杆里是吧?”冯:“今天定下来方案的话,14号能按上吗?”韩:“这两边也要带上。按穿孔铝板来吧,铝板的颜色跟铝格栅用同色。穿孔铝板上不用打那些图案,参照这个效果均质打孔就可,孔打小打密一点。”何:“好的。”冯:“今天定了方案就赶紧做吧。”韩发送《穿孔板尺寸控制图》并@何说“穿孔铝板的孔按照这个控制图去开。”后冯又发送《立面图》。
2021年3月8日11:01,冯发送《湾璟壹号项目冲孔板制作报价清单》并@谢说“江哥这个要给他们确认然后下单排产,不然来不及了。”
***公司又提供微信号×××、微信备注名“何××***”(***公司主张为何××)和微信号×××、微信备注名“××-湾璟壹号设计部”(***公司主张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有如下对话:
2021年3月8日,冯:“何工,那个后面穿孔铝板变更发给我,已经下单制作了吗?”何:“还没。”冯:“为啥还没?现在还没下单,14号能装上吗?”何于10:40发送《湾璟壹号项目冲孔板制作报价清单》并附言“您看一下。”冯:“这是给我们报的价吗……这个后面按营建费用,但是价格是不是有点高?”何:“数量不多,是这个价格啦。”冯:“就是需要我们确认就可以下单了呗?尺寸都量好了?你发给营销确认一下吧这个,谢总吗?”何:“是的。”冯:“确认之后速度排产安装。”何:“好的,你们确认好了,我就安排制作。”冯于12:21说:“何工这个价格我们设计这边给你确认了,还按昨天我给你打电话说的就走,我们设计变更,把这变更你出,然后再发我们一份,我们也留个底,这个我和成本说完了,我跟你确认就行了。”何:“是可以安排制作的对吧,那我安排人开始做。”冯:“对,这个你走我们设计变更吧,你尽快,你给我保证这个施工进度就行,因为我们15号就开放了。”何:“14号不一定搞得定哇。”冯:“我4号就可以确认方案了,直到今天,从今天开始到你安装需要几天,你说十天,那就14号嘛,当时都定好了。”何:“知道你们是确认好了,但是这个价格如果没定的话,我们也不敢去做,所以说你今天才定的那个费用,那我们这边的话才安才开始安排制作。”冯:“那就做吧,尽快做,你早说呀,你早说我当天不就给你确认价格吗?你报价也报的晚。”
2021年7月5日,何:“我们那个冲孔板的结算有模板吗…”冯:“没有哦。”何:“能帮我们处理一下吗?”冯:“结算应该不是和我们结算吧。这个设计变更当时也发过了。”何:“那要找谁的?”冯:“你还有别的合同吗?也不能因为这个穿孔铝板再签个合同吧?”何:“没有哦。”冯:“那就一起结算就好了啊。”
《湾璟壹号项目冲孔板制作报价清单》记载:报价日期为2021年3月4日,二楼封口31.64㎡,单价820元,小计25944.8元;三楼封口31.64㎡,单价820元,小计25944.8元;上述含税(税率6%)合计55002.98元。
***公司提供建筑外外墙照片,主张其于2021年3月14日完成原物料制作合同、冲孔板的交付,于2021年7月与鸿远公司就原物料制作合同、冲孔板进行结算,于2021年8月4日左右将结算材料通过微信发送给鸿远公司。
鸿远公司质证后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否认***与鸿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抗辩《湾璟壹号项目冲孔板制作报价清单》系***公司单方制作;对外墙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公司主张其完成《物料制作合同》义务、冲孔板制作义务并提供结算材料后催告鸿远公司付款未果,遂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粤0115民初7264号(以下简称7264号案件)。***公司在7264号案件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鸿远公司向***公司支付合同款174030.38元;2.鸿远公司向***公司支付利息(以174030.38元为基数,按照合同金额的2%计算);3.由鸿远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7264号案件《民事调解书》记载:“一、***公司、鸿远公司共同确认:截止至2022年7月21日,鸿远公司就双方2021年3月11日签订的《南沙湾璟壹号项目售楼处开放包装导视物料制作合同》尚欠***公司价款119027.4元未付。二、***公司放弃就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应付价款119027.4元向鸿远公司主张利息损失,鸿远公司应于2022年8月31日24时前一次性将该些价款支付完毕……”
***公司确认鸿远公司已履行7264号案件《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付款义务,但主张双方在7264号案件中仅就《物料制作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达成调解,***公司并未作出放弃冲孔板制作价款55002.98元债权的意思表示,并提供7264号案件的调解笔录拟予证明。7264号案件的调解笔录记载:“原告***公司:鉴于双方对于案涉开放包装导视物料制作合同约定的价款没有争议,只是对冲孔板制作价款有争议,我方同意本案中仅对开放包装导视物料制作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处理。至于冲孔板制作价款,我方在本案中不要求被告支付,但保留继续与被告就冲孔板制作价款进行协商以及采取诉讼手段救济的权利。被告:同意。”
诉讼中,本院根据***公司的申请作出(2023)粤0115民初423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鸿远公司名下价值59738.74元的财产,并予以实施。***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617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的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鸿远公司否认与***公司就冲孔板制作达成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韩××于2021年3月4日在“[***]湾璟壹号项目包装制作沟通(7)”中提出“做不了这个可以试试做穿孔铝板”,***在该群中询问“今天定下来方案的话,14号能按上吗”,韩××在该群中发送《穿孔板尺寸控制图》并@何××说“穿孔铝板的孔按照这个控制图去开”;何××于2021年3月8日10:40私信发送《湾璟壹号项目冲孔板制作报价清单》给***;***于2021年3月8日11:01在“[***]湾璟壹号项目包装制作沟通(7)”中发送《湾璟壹号项目冲孔板制作报价清单》、又于2021年3月8日12:21回复何×ד何工这个价格我们设计这边给你确认了……我们设计变更,把这变更你出,然后再发我们一份,我们也留个底,这个我和成本说完了,我跟你确认就行了”;***于2021年7月5日亦回复何×ד那就一起结算就好了啊”。上述微信对话能够证明***公司与鸿远公司在订立《物料制作合同》之后进一步就冲孔板制作达成合意且已进入结算阶段的事实。7264号案件的调解笔录中,***公司亦表示“保留继续与被告就冲孔板制作价款进行协商以及采取诉讼手段救济的权利”。《湾璟壹号项目冲孔板制作报价清单》记载冲孔板合计55002.98元。鸿远公司至今未向***公司支付该款项,给***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本案系有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公司要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付款期限达成合意,本院酌定利息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3年3月23日起算。
综上所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报酬55002.98元;
二、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5002.9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3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17元,由被告广州鸿远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本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