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1693号之一
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18号A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54505442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亘周,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杭丰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西6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53HLW3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杭丰德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2305元,财产保全费1623.5元,两项合计3928.5元(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