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托尔阿诗环保有限公司与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56民初3631号
原告重庆市托尔阿斯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24日,本院向原告重庆市托尔阿斯环保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市托尔阿斯环保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重庆市托尔阿斯环保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左 兵
书记员 戴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