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6006号之三 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新区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路***技园6栋宝汇大厦A座13楼ACDE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仁化工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20.33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申请撤诉,由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62695.33元,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阿不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