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6006号之三
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新区化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路***技园6栋宝汇大厦A座13楼ACDE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仁化工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20.33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申请撤诉,由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62695.33元,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阿不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