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9财保340号
申请人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95,529.76元进行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米东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仁化工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 以上存款合计为9,795,529.7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