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421执672号
本院依据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9)攀仲调字第138号调解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4执106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深圳市瑞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七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债务179895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但已经抵押,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线索,目前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尚有17989500元未履行。本院已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攀枝花仲裁委员会(2019)攀仲调字第13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从俊
书记员 田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