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利丰源机械有限公司

泰安利丰源机械有限公司、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ERGEFORMAT2— —PAGEMERGEFORMAT1—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982民初2076号 原告:泰安利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新汶街道新汶工业园世纪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06042469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办事处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59211X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利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安利丰源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揽款46053.16元整(大写:肆万陆仟零伍拾叁元壹角陆分),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6053.1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都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给被告维修、加工定做链轮轴组、立柱、推移千斤顶、刮板输送机等矿山设备,截至今日仍拖欠承揽款46053.16元未支付。 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暂时无能力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多次为被告维修、定作链轮轴组、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立柱、推移千斤顶等矿山设备,并与被告签订相关的维修协议及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相关义务,并已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费用,尚欠原告费用46053.1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维修协议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义务,但被告未按时支付费用,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利丰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费46053.16元; 二、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泰安利丰源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本金46053.16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起按照当天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元,由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何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