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82民初2076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3月7日对原告泰安利丰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鲁098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98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元,由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新泰市汶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