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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华某发展公司等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浙0382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执行人华某发展公司。 被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乐清)建罚决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如下:对被执行人华某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加处罚款224314.42元,对被执行人刘某加处罚款22431.43元。事实与理由:福建鑫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被执行人华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在温州乐清参加深某村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标中,两家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机器制作码相同。鑫某公司、被执行人华某公司参与深某村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投标的直接责任人分别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鑫某公司、被执行人华某公司、王某、被执行人刘某在深某村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均无违法所得。深某村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为22658023元。申请执行人认定鑫某公司、被执行人华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互相串通投标。另,鑫某公司、被执行人华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参加乐清某区河道一期景观游步道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因串通投标,于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温(乐清)建罚决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处罚如下:对鑫某公司罚款226580.23元,对王某罚款罚22658.02元,对被执行人华某公司罚款226580.23元,对被执行人刘某罚款22658.02元;取消鑫某公司、被执行人华某公司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被处罚人应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华某公司、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华某公司、刘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于2021年9月7日向乐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乐清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乐政复决字(2021)x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乐清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作出后,被执行人华某公司、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8日、3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刘某、华某公司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华某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义务,被执行人华某公司、刘某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告知被执行人加处罚款的标准,且未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的温(乐清)建罚决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华某发展公司、刘某的加处罚款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