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9943号
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5598E。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三担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5WJ31。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路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中,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4.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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