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10531号
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5598E。
法定代表人:余述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沃博居然之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梨园路****乙2-23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LD7Q50。
法定代表人:谢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福,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尧,女,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沃博居然之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谢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安楼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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