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海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5民初93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生江,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富满,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4-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49XER5D。
法定代表人:叶德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华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玉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