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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柳州众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景西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22执7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3日生,壮族,住广西都安县。
被执行人柳州众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柳州众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再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19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众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现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双方自愿达成定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再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继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