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606号
申请人:***,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苏金三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JY348D,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金三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三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三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