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635号
原告:山东棋泓裕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建工电商产业园11层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P7KAR2L。
法定代表人:黄宝达,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景,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铁城,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航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常州路以东、北京路以南楼子底村商务楼4层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1C0Q7J。
法定代表人:程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永鑫,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棋泓裕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航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棋泓裕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航保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棋泓裕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