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4530号
原告:安徽海澳美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5236038G。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旻,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阜南县城关镇三塔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邓学武,院长。
原告安徽海澳美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海澳美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澳美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海澳美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海澳美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锡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晓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