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民初6982号
原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安姚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磬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程家村东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磬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77元,减半收取计26138.5元,由原告****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