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601号
申请保全人: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5273399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0948585B,住所地河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