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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与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601号 申请保全人: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5273399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0948585B,住所地河南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