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华东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208号32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煌,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安姚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华东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华东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锡华东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锡华东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20元减半收取13510元,由无锡华东琛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