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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601号之三 原告: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5273399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2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江苏宏润(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0948585B,住所地河南省**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安姚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15元(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威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徐 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