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9648号
原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安姚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市。
原告****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