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311号之一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运河东路**时代国际****。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中远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住所地江阴市蟠龙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市才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阴市天任机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业集中区谢北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江阴市中远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才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江阴市天任机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民生银行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机械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生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对***、***、江阴市才仁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