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5753号
原告:***,男,194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才仁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897426XC,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南村双泾湾中巷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4900538Q,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8号中国人寿广场第14-16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阴市才仁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