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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县市政管理局诉海南广源隆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下称琼中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营根路县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广源隆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孵化大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琼中县市政管理局诉被告海南广源隆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24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琼中县市政管理局、被告海南广源隆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琼中县市政管理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琼中县市政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琼中县市政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