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

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黑1281民初368号 原告: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给付运费503,542.50元及利息37,779.67(以503,542.50元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23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碳五原料、轻芳烃货物,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运输任务,共计产生运费1,736,042.50元,被告给付了1,232,500元,截至2022年1月29日尚欠503,542.5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1日,甲方(托运方)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与乙方(承运方)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碳五原料、轻芳烃(以实际装车量为准)由大庆至山东乐陵,运输费用随行就市,有效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结算方式为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以收货方出具的运费确认单与甲方结算。根据收货人出具的运费确认单标记的数量,收到货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形式结算全额运费。合同签订后,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车辆完成运输。后经双方财务人员对账,截至2022年1月29日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尚欠运费503,542.50元。 上述事实,有运输合同、称重计量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增值税发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回单、应收帐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履行运输义务后,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未支付全部运输费用,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给付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用503,542.50元。因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收到货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结算运费,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要求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达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用503,542.5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7元、保全费3,158元,由山东科荣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