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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6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与山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9166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奚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00元,由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胡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