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9166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奚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00元,由江阴市三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胡玥